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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新闻] 仁怀一女子刚立完案,就害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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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21:3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官,我不告他们了,行不行?”仁怀法院第二人民法庭立案大厅一女子紧张的对负责立案的同志说道。
“已经立了,现在就等你交诉讼费。
“我不交费了,谢谢你们,我们自己协商处理。”说完,这位女子转身急匆匆的和一起前来的被告离开了立案大厅。


3月12日上午,该女子到第二人民法庭准备对3起民间借贷纠纷立案。立案人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当事人起诉状上列明的事实与理由不清楚,便开口询问借贷事实的由来,但该女子在回答借款金额及利息时顾左右而言他,神色极不自然。立案人员顿感事有蹊跷,意识到该名女子很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遂通过办案系统进行查询。经查询,近两年来该名女子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达数十件。

在收到材料后,负责立案的同志一边开始录入案件信息,一边联系值班负责人。经查阅相关材料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后,当即对该名女子进行释法,该女子听完后脸色苍白,连连说道“我不立案了,我不立案了,我这就和对方私下协商。”在得知已经立案后,就出现了前述一幕。

法官释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女子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情节不严重,若人民法院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后,她的放贷行为,应当依法被认定无效。对该女子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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